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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4月开始,浙江省湖州市南浔人丁某一直很担心,说某某欠他的18万债没有到期,从3月开始,某某不仅不支付利息,还打算倒卖不动产,丁某忍不住在湖州市南浔区法院的练市法庭起诉

丁某和谈某是旧识,年8月和9月,某两次合计欠丁某18万元钱,期限1年,月利3分钟,按月结算利息。

在某年3月支付了1期利息后,谈及不再支付,丁某多次催促,在年4月末,谈及某名下的不动产转让,丁某谈及某债务偿还能力发生了明显变化,向法院起诉,要求提前收回借款。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讨论原告丁某与被告在某某之间形成的民间贷款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正意义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被告向原告陈述没有及时支付利息,已经违反双方利息每月结算的约定,期间转让所有住房,应诉后表示没有能力偿还全部借款,因自己的行为双方约定的“利息每月决定”

【要闻】发生“预期违约” 借款未到期也能要求提前还款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谈了某还丁某18万元的借款和相应的利息。 谈到某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确定表明不履行第一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第一债务,接受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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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是:“当事人一方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的,对方可以要求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应尽相应的举证义务,适用违反预想制度维持自己的合法权利。 即,必须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预想违反状况,另外,这些违反合同状况,特别是行为隐含的预想违反状况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推测,一方在对方不构成预想违反状况的情况下认定其构成,自己违约

【要闻】发生“预期违约” 借款未到期也能要求提前还款

(原标题:发生“违反计划”的借款即使没有到期也可以要求提前还款)

标题:【要闻】发生“预期违约” 借款未到期也能要求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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