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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4月24日,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新政策,公司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将得到落实。 根据实施意见,安徽省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要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并且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实施意见规定,该省将落实公司和个体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慈善组织兴办的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钱执行。 安徽省将严格规范采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

(皖慈)

标题:“公司做慈善可获税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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