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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是关于每个人的!

今后

你买的房子会有很大的变化!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通知。通知要求落实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建立质量责任识别制度,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进行挂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的管理,实现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或者非法转包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表态了!住房将面临巨大的变化!

过来看看

这个通知

它对住宅建筑有很大的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指导通知

国办函[201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9月15日

(这是公开发布)

论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关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发展部

建设项目的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城市的未来和传承,关系到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水平。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整体质量水平稳步提高。然而,建设项目数量庞大,各种质量问题时有发生。为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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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要求

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新的发展理念,以供方体制改革为主线,以建设工程质量为切入点,着力突破体制和制度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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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强化各方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将工程发包出去。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合理的工期和成本。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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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手册制度,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对每个项目和员工实施质量管理要求。建立质量责任识别制度,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实行挂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的管理,实现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或者非法转包工程。(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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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房屋使用安全的主要责任。房屋所有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主要责任。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安全,切实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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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和抽样检测,探索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模式,完善省市县监督体系。完善日常检验与随机抽样检验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验方式和“网上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加强工程设计的安全监督,加强结构计算审查,提高设计结构的整体安全性和消防安全性。(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应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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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善管理体系

(一)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改革。实施总承包,履行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和成本管理方面的职责。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积极发展工程咨询和专业服务全过程,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和造价领域专业人才的质量责任。为了在民用建筑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责任制,根据双方的合同协议,建筑师有权代表建设单位发出指示和批准项目,并明确规定了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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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招投标制度。完善招标人的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的自主权,探索建立更能满足项目评标定标过程需要的制度机制。简化招标程序,实行异地电子招标和远程评标,严格管理评标专家。加强招标主体责任的可追溯性,扩大招标中信用信息的规范化应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加强招标后合同履约监管。(负责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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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项目担保和保险。实行银行担保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工程担保公司担保和工程担保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担保。对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险金额的履约保证。组织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工程质量保险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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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导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色的建筑设计导则。建立“事前规划、事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审和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的决策水平。加强住宅小区设计管理,科学设计单体住宅,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和宜居性,提高住宅小区环境质量。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和节能管理。创建建筑质量示范工程,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加大对招投标和金融领域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将企业质量纳入招投标评估因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司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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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绿色施工。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筑产品节能标准,建立产品发布制度。大力发展预制建筑,推进绿色施工,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减少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和鉴定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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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合理利用现有建筑。推进旧城区和老工业区的保护和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创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公共建筑。开展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改造利用试点示范。制定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政策,支持既有建筑的保护和更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司和文物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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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完善支持体系

(一)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系统地制定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精简和整合政府推荐标准,培育发展集团和企业标准,加快适应国际标准和通行规则。组织重点领域国内外标准的比较,提高标准水平。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多项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推广和应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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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的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的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建立预制建筑构配件生产、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实行预制建筑构配件工厂监管制度。建立建筑材料质量从生产到使用的追溯机制,并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负责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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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对建筑业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投入,促进产学研结合,突破关键领域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大重大设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施工设备的研发力度,全面提高工程设备的技术水平。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动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的交付和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负责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技术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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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加强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和培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网站建设,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水平鉴定等多元评价体系。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建设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术工人。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进建设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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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加强监督管理

(1)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收集,完善违法违规记录制度,及时公布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抽查结果等信息,实现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共享和交流。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实行联合处罚,并将工程质量违法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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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监督执法。加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严肃查处和曝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资格和用工限制处罚力度。加强个体执业资格管理,对有隶属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处以暂扣或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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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社会监督。相关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约束和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必须公开建设工程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需求。各地要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主体、受理范围、流程和时限,定期向社会通报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市场监督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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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情况,质量监督队伍的建设情况,建设质量的发展情况,以及公众的满意度,督促和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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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确保各项工作安排落到实处。加强示范和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这也意味着

从这个月开始,

你的房子会更安全

亮点阅读

聚焦边肖

1

建设单位应加强 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 不要违反法律法规将项目外包出去

2

加强住宅设计管理

科学设计单体住宅,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和宜居性,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严格禁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标,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建设 抗震防火节能管理

3、推进旧城旧工业区保护与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创新 4

4

加大技术创新和R&D对建筑业的投资

推进产学研一体化,突破关键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大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工程施工装备的研发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装备技术水平

5

加强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基地

6

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处罚,记录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这是可以预见的

将来,我们住的房子会

更安全、更舒适!

除了这些

今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有这些“大动作”

从4月1日起,购买新住房

相当于多了一百万保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前也发布过

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38个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全文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其间

住宅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

引起广泛关注

再见!空房间!

通知提到 2.3.2对城镇新建住宅进行全面改造并交付使用

1.功能空的室内与公共部分之间的所有固定面和管道应铺设或涂漆;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等系统和厨房、卫生间基础设施应安装到位;

2、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地、停车位、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规划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

3、消防设施应完好,消防通道应畅通。

这意味着,这座空屋将成为历史,

全装修将成为“绿色建筑”的标准!

再见,游泳池!

每个买了房子的人都知道这一点

实际使用面积将远远小于建筑面积

这种差异的一部分是

公众份额

现在有好消息了!

在...之后

可能要和泳池区说再见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买房是按套内面积计算的

《住宅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第2.4.6条规定,“住宅建筑应以套房的使用面积为基础进行交易。”

这是住房和建设部

在官方文件中,

很明显,房子应该按内部面积交易

这也意味着

将来买房子

根据内部面积计算是可能的!

电梯应该安装在四层以上

《住宅工程规范》也对今后住宅电梯的安装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住宅工程规范》建议在新建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楼层高度超过室外设计地面9米的新建住宅建筑中安装电梯,并在每层设有门和公共走廊的地方设置车站。

具体来说:

每台带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至少配备一台能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轿厢尺寸不小于1.50米×1.60米,轿厢门净宽不小于0.90米..

对于12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每个居住单元应不少于2部电梯,其中应不少于1部能容纳担架的电梯。

对于既有居住建筑,要求安装的电梯载重量不小于300公斤,轿厢门净宽不小于0.80米..

新标准,新结构

未来房屋的巨大变化

你期待吗?你看起来好吗?

来源:东南网综合组织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齐鲁晚报、海峡网等。

版权说明:再次感谢原边肖的辛勤工作。如果转载涉及版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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