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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新商品房交易实现方式和撤销备案限制的函》在房地产界广为流传,整个房地产界瞬间活跃起来!然而,仅仅一天之后,开封就宣布取消“限购令”的政策被撤销,相关信件也被撤回。

虽然开封的“取消限售房”政策已经被取消,但仍有很多人认为,放松楼市调控的政策在未来会慢慢出台。然而,开封“一日游”政策实施不到一周,另一个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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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的“限售房”政策再次升级

7月2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提出扩大限售房转让实施范围。苏州市区限制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转让的措施。

据悉,《工作意见》将于2019年7月25日起实施,苏州市区内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开始网上签约的项目)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3年后可以转让;二手房只有在买方通过市场交易新取得5年的产权证后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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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限售房”政策的原文及解读

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扶苏[2019]61号

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管委会;各委、局、直属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当前苏州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房地产投机,稳定市场预期,市政府研究决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1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苏府[2019]38号),

重量很重!楼市调控将再次升级:新房限购3年,二手房限购5年!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增加土地供应保障,严格执行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土地市场供需适度。严格执行自有土地收购资金申报核查制度,招标企业应说明土地收购资金来源并做出承诺。住宅用地出让投标保证金调整为出让公告中设定的30%~50%。如果投标人声明其自有资金不真实,投标人应取消投标资格没收保证金或终止转让合同没收保证金,并将投标人的相关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体系。鼓励对居住用地实行“限价和土地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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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释:

1.自2002年以来,我市建立了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研究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的机制。今年,市政府确定城市住宅用地规划供应面积为6000亩(含不少于1800亩的政策性住房用地)。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近年来变化快、周期短的特点,为进一步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五大类”调控目标,在严格执行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商品住房存量和市场供求的消化周期,及时对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充分发挥供应计划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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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住宅用地出让公告中,明确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土地购买资金的来源,并在登记阶段做出承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如果发现投标人申报的自有资金不真实,投标人将被取消资格,保证金将被没收;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如果发现受让方对自有资金的申报不实,将终止出让合同,没收定金,并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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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励实行“限价和土地限价”出让方式。在现有“一次性报价”公开出让方式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明确在已出售土地上建造商品房的价格要求,引导投标人做出审慎合理的报价。

第二,调整居民购买政策

在苏州、昆山和太仓申请购买第一套住房时,未在本市登记的家庭应在购买之日起的前三年内提供在苏州居住两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完税证明。

政策解释:

1.范围对象:本市非居民家庭在苏州市、昆山市和太仓市申请第一套住房;

2.购房条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证明;

3.社会保障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指苏州市区,包括苏州市区(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和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

第三,扩大住房限制的实施范围

苏州市区限制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转让的措施。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苏州市区内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开始网上签约的项目),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3年后可以转让;二手房只有在买方通过市场交易新取得5年的产权证后才能转让。

政策解释:

1.范围对象:限制苏州市区,即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转让;

2.新房转让条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取得城市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申请初始签约的商品房,在购买者取得产权证后方可转让。;

3.二手房转让条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二手房只有在购买者通过市场交易取得5年的产权证后才能转让。如买卖双方已草签并提交限购证明,买卖双方已签署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可提供已支付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价款)的银行、支付宝及转账凭证原件,并将上述材料于2019年9月30日前提交交易管理部备案,原政策仍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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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税收管理

加强房地产信贷的宏观审慎管理。在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基础上,金融监管部联合督促银行业机构将房地产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例控制在合理水平;对明显违反宏观调控政策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和清算管理,实行预售备案价格警戒线管理。综合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监管和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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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释:

1.在确保苏州市首套房居民信贷资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合理信贷资金的条件下,合理控制房地产贷款比例,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快速增长的银行机构进行监管。

2.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明显违反宏观调控政策、贷款不审慎的银行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本意见自2019年7月25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

第三名|三

苏州“限售房”政策述评

5月11日,苏州市发布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苏州出台了新的限售房政策!

根据《意见》,对整个苏州工业园区及苏州高新区部分重点区域(东起京杭运河,西至珠江路,南至朱元路,北至登威路)的新建商品房实行限购措施。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限制转让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开始网上签约的项目),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三年后可以转让。

限制苏州工业园区二手房转让。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购买者通过二手房市场交易新取得的产权证,五年后可以转让。

除销售限制外,《意见》还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报价规则,将土地出让报价条件从固定值调整为区间设置。如果土地招标价格超出市场指导价10%(不含10%),预售许可证只能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并调整至高于市场指导价5~10%,预售许可证只能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土地招标超出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25%(不含25%)后转为报价转让模式的规定,调整为10~25%后转为报价转让模式。第一个报价间隔会相应调整。具体土地出让的报价规则和相应要求在土地出让计划和出让公告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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