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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大病保险”被提了两次。在总结2015年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时,报告提到“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扩大大病保险,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困难群众生活补助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制度”;在今年的重点工作“切实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中,报告提出“今年要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政府要加大投入,减轻更多重病患者的负担”。

保险让大病人群更有安定感

在年初召开的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大病保险也被列为服务民生三大突破之一。

大病保险关乎大局

作为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公司能否办好大病保险,对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保监会2015年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重大疾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电视工作会议上,保监会副主席黄宏指出,保险业应从国家治理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重大疾病保险的全面实施。意义在于,大病保险是用中国的方法解决世界性医疗改革问题的新途径,体现了中国医疗改革的道路信心;二是大病保险是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重大制度创新,充分显示了中国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医疗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制度信心;第三,大病保险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承载了党中央、国务院的殷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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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大病保险不是去争取和努力做好,而是去做好。特别是在我国反贫困斗争的关键时刻,大病保险工作不能丢。

因为大病保险也是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7000多万贫困人口中,有1000多万人患有慢性病或严重疾病。一个人生病了,整个家庭都变穷了。摆脱贫困后,一个人生病了,整个家庭又回到了贫困。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是扶贫的重点。年初,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明确表示,要把大病保险作为扶贫的重要内容。

商业保险服务得到认可

截至2015年底,中国大病保险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9.2亿人。

从2012年6个部门发布《关于发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到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大病保险从“试点发展”走向“全面实施”,不仅实现了“扩大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功能,而且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这些成就有赖于政府的持续政策支持和引导,当然也离不开商业保险机构的密集工作。早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商业保险公司就已经开始试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其中,保护人民健康的“湛江模式”、“太仓模式”和中国人寿的“洛阳模式”等创新模式被写入内部参考,引起了高层官员的关注。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也多次进行实地调研,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重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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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记者到南京采访时发现,大病保险实现了本地区报告与服务的一体化。城乡居民到大城市和医院看病“困难”,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慢“高成本”,经过层层改革,已逐渐成为过去。

从记者在各地对大病保险的采访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在办理大病保险方面的表现已经得到了政府的认可。

继续推广服务升级

上述一系列成果表明,大病保险不仅是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一把“手术刀”,也是治疗“大病”和奔小康的一剂“良药”。为此,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7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如果我们做好大病保险,就能覆盖社会最低线,稳定人心。我们要让重病患者得到正常治疗,让他们有一种稳定的感觉。”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作为一项公益制度安排,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承保大病保险,但“保本微利”的原则已经确立,如果保险公司在经营中有盈余,必须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甚至很难实现“保本盈利”,只发生“轻微亏损”。在2014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PICC集团董事长颜屋在提案中指出,在办理大病保险过程中,部分地方偏离了“风险共担”的政策取向,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融资标准低影响财务可持续性;总体规划水平低,影响资金的调整和大病风险的可持续管理和控制;诊疗信息共享程度低,影响了医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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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监会今年的部署,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推进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实施;研究制定招投标管理、服务标准、风险调整、财务独立核算、退出机制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体系的互补联动,形成保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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