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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5月9日显示,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的土地占用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免缴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印花税。

此外,财政部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将继续免征房产税,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免税,并保留房地产权属证明、包含房地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材料、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等备查。

(网站截图)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持有的住房,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计划和年度计划,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2015年底,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也提出了上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该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9年以来,公共租赁住房已多次由相关部委下发部署相关工作。今年1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建设单位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不得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进行担保。建议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在同一城市的不同行政区划内组织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调整和使用机制。

好消息!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免征房产税

随附以下原始文件: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现公布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城市土地使用税。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免征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中涉及的印花税。

第三,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在签署租赁协议时均免交印花税。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公益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三年内结转。

个人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房屋的,其公益捐赠支出中不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应当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当地政府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单独计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单独计算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8.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好消息!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免征房产税

9.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申报免税,并保留不动产权属证书、包含房地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材料、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等备查。

X.本公告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5日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标题:好消息!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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