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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濮阳信息港边肖消息,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物业管理的市场秩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了《河南省物业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物业检查,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社区交付前15天,应邀请业主代表参加检查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权属清晰、资料齐全、质量合格、功能齐全、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并在物业交付使用前15天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验收。 《办法》明确规定,业主在进行检查活动时有权了解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业主代表参加物业检查,见证检查活动。物业检查档案属于全体业主,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未检查社区的维护资金使用受到影响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对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检验的物业。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规范确定的维护、养护和管理义务,并对因管理服务不当造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损坏或损失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维修资金用于维修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应当返还。 如果施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能进行检查,将予以通知 在职责分工方面,《办法》明确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检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河南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检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检查活动的具体管理和备案。 《办法》强调,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检查义务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濮阳住宅区出台了新的规定来解决这些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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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标题:濮阳住宅区出台了新的规定来解决这些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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