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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宣布,为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咨询稿)、《住房和城乡建设失信惩戒对象联合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咨询稿),并发表了公开意见。其中,第二条和第八条是指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联合学科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咨询稿),存在以下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在房地产市场

1.发布虚假的上市信息和广告;

2.通过编造或传播涨价信息进行恶意投机和涨价;

3.不符合房屋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4.囤积财物或者变相囤积房屋;

5.通过捆绑或附加条件迫使买方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价格;

6.采取返销或者变相返销方式,分期向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变相支付定金;

7.为依法不得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8.未经当事人同意,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均以当事人的名义签订;

9.披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0.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聘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

11.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12.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

13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骗取或者未按规定转移专项维修资金的;

1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逾期不改正的;

15.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6.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检查和交接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

17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18.擅自占用和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9 .擅自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的;

20.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21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22.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付款的;

23.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前,以该商品房为合同标的的房屋已出售给他人的。

24 .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出售未完成的商品房;

25.分割和分割出售商品房;

26.未按照规定条件出售商品房的;

27.商品房销售前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说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备案的;

28.委托不合格的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

29.未组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未通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30.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31.未经依法登记从事中介活动的;

32.擅自转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33.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3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35.未取得房地产测绘业务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而从事房地产测绘业务的;

3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情节严重的;

37.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

38.限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

39.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经送达后仍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40.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41.非法提取或者协助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还的;

42.违反规定取得或者协助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43.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6个月以上逾期,经催收仍未偿还的;

下列严重不诚实或重复轻微不诚实但不符合所列不诚实标准的行为被列入重点对象名单,并依法实施与不诚实程度相称的联合纪律措施。认定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重点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期。对在限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重点,应及时移送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在房地产市场

1.建设单位在业主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银行监管账户的;

4.未按要求提交测绘成果和其他材料的;

5.未按规定交存第一笔专项维修资金的;

6.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经营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合同的;

7.接受委托代理人无预售许可证出售商品房的;

8.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以避免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并为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

9.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承揽经纪业务的。,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或强制交易;

10.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委托评估业务的;

11 .承接超出房地产测绘业务范围的测绘任务,经营资质证书中规定的范围;

12.房地产面积计算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13.在计算房地产面积时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14 .未经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测绘成果,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15.违反规定,擅自离开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的通知和交接义务的;

最近,国家政府出台了各种文件,严格检查房地产销售市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文件包括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证书,擅自预售商品房,囤积房产,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变相收费,不明码标价,限制,阻碍和拒绝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等。这些规定针对房地产销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不仅能进一步保护广大购房者的权益,而且对稳定新乡市的房地产市场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非法销售、囤积房产等行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部分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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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非法销售、囤积房产等行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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