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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房地产行业流行这样一句调侃的话:“当我不捍卫自己的权利时,我不好意思说我要交出房子。”虽然这是一个戏弄人的笑话,但它是现实生活中许多买家的真实写照。

特别是近两年来,由于资金渠道的收缩,许多房企为了生存,都“住”在“高周转”的模式下。在降低建设成本、加快建房和售房速度、千方百计追求利润的同时,质量却下降了,“漏房”、“泡沫墙”、“纸门”等问题频频出现。然而,对于建筑交付的质量,最后,一些城市和城市采取了拍摄...

开发商因在交付房屋时玩忽职守将受到严惩!

12月6日,山东省住房和建设厅等部门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负主要责任。违反者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应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法律法规实施失信连带处罚。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批准的土地利用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要求的开发建设;

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开发建设,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转让或签订产权(使用权)转让协议;

3.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齐全;

4.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红线内按要求建设并符合使用条件;

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是否已移交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和使用条件;

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要求支付;

7、工程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网络图、侵权和删除)

在交付条件方面,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经过全面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可申请终止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付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主管部门可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交付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项目综合验收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办理手续。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的,应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法律法规对不诚实行为进行联合处罚。

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原件: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优化升级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2019]9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的市、县、镇和建制镇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和备案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如果相关工作因职能转移不在同一部门,应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批准的土地利用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要求的开发建设;

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开发建设,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转让或签订产权(使用权)转让协议;

3.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齐全;

4.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红线内按要求建设并符合使用条件;

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是否已移交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和使用条件;

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要求支付;

7、工程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后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手续。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内容不合格的开发企业,待整改合格后再进行核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证证书。

3.房屋单体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4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排水等))验收证书。

5 .特许经营单位组织实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特许经营设施建设,提供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算凭证或特许经营设施配套费支付凭证;尚未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专业运营设施设备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特许设施建设,并提供被特许单位特许设施验收或验收程序的证明材料。通信基础设施竣工验收证书。

房地产市场是沉重的,开发商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他们在移交房屋时愚弄!

6.根据规划建设条件,配套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完成并移交或签署转让协议和其他证明材料。

7.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中关于建筑(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8.监督、协调预售商品房业主在交付使用前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承诺,并已缴纳未售商品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材料。

9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证书或移交证书。

10.《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的其他建设或移交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已在行政审批受理时提交,或者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跨部门信息交流和共享获取相关信息,开发企业无需重复提供。

第九条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公用)、教育、民政、卫生、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省市规定的相关处理时限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十条开发企业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过程中申请联合验收的,应当根据申请内容实施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施工条件实施等全部或部分限时联合验收,并牵头组织实施联合验收部门出具统一验收意见。如果联合验收包含的内容满足竣工综合验收条件,则联合验收合格,即满足竣工综合验收要求。各地要不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交流和共享,推动竣工综合验收效率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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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缴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划转。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全面验收和备案手续后,可以交付使用,可以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主管部门可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交付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在延续和审批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认定开发经营业绩的依据。

第十五条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竣工验收结论和接收证明材料负责。

第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应用和安装。开工前应提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公共基础设施的申请和安装应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设计和施工图应与建筑同时审查,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进场事宜。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红线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特许经营设施建设的,开发企业付清红线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全额支付合同价款后,特许经营单位应对相应特许经营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和工程进度负责。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小区专业运营设施设备建设资金未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企业组织实施特许设施建设的,开发企业应对特许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和工程进度负责。 并在设计、土建施工、隐蔽工程施工中间环节及竣工时,及时向专业业务单位报验,由专业业务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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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项目综合验收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办理手续。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的,应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法律法规对不诚实行为进行联合处罚。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未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新法规出台后,将对整个房地产行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未来,将能够更好地减少维权的案例。

买房子不容易。我希望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商能善待各个岗位的经营者!

如果你交房时有任何住房质量问题,

欢迎留言讨论!

免责声明:本文数据来源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河南省房地产市场网络数据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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